人权条约机构
2020-07-11 23:28

       条约机构系根据核心人权公约规定设立,由独立专家组成,负责监督公约执行情况。联合国现有九大核心人权公约,设有十个条约机构,分别是:监督《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人权事务委员会、监督《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监督《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执行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监督《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监督《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执行的禁止酷刑委员会和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监督《儿童权利公约》执行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执行的移徙工人问题委员会、监督《残疾人权利公约》执行的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监督《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执行的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条约机构主要工作包括审议缔约国定期提交的履约报告,提出结论性意见;发表对公约条款内容的一般性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