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代表在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第349次会议就“尼加拉瓜国别案件(INS/19/1)”议题的发言
2023-11-15 16:57

(2023年11月6日)


主席先生:

中方感谢秘书处提交的理事会主席团的报告。我们注意到,报告主要涉及根据ILO宪章第26条规定对相关“控诉”进行处理的程序问题。

近年来,公约和建议书实施专家委员会(CEACR)和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CAS)对尼有关履约情况均有审议,尼政府也提供了详细的答复材料和意见。我们认为,理事会可就本案件所涉四项公约认真参考两个委员会的审议情况,特别是要重视尼政府的答复意见。

我们重申,任何国家政府都有责任维护社会治安和法治,打击违法犯罪。任何“权利”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ILO标准监督机制中,当事国政府提交的权威信息必须得到尊重和重视,否则这个机制的信度将大打折扣。该机制所作结论和建议应符合当事国国情,尊重当事国主权,不应干涉其内部事务。我们反对将该机制政治化,这不符合ILO宪章宗旨和原则。

我们认为,关于下一步行动,应根据宪章第26条第2款规定,请理事会进一步与尼政府加强沟通,我们也鼓励尼政府向理事会提供更多信息,以便理事会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对本案件进行处理。中方认为,没有必要在理事会第350次会议讨论此议题。

谢谢主席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