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劳工处孙玉菡处长在第 109 届国际劳工大会标准实施委员会就第 87 号国际劳工公约实施情况的开场发言
2021-06-13 05:09

(2021年6月11日)

主席、尊敬的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十分感谢标准实施委员会给我们机会,在此回应专家委员会于 2019 年及2020 年就香港特区实施第 87 号公约的意见。

公约的适用情况

2. 第 87 号公约自 1963 年起经修改第 3、5 及 6 条款而适用于香港。一直以来,香港特区政府致力采取措施保障雇员在组织和加入职工会,以及参与职工会活动的权利。

结社自由和组织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结社及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和自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亦订明相关权利。然而,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若,这些权利并非絶对,并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法律之规定加以限制。第 87 号公约清楚订明,在行使公约赋予的各项权利时,应遵守当地的法律。专家委员会的意见亦指出,工人组织和雇主组织有权自由地组织工会活动的同时亦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政府当局应避免任何干预以致限制结社和集会的自由或阻止他们合法行使有关权利,但大前提是行使有关权利不会对公共秩序构成严重及迫切性的威胁。

4. 香港特区政府一向致力促进健全的职工会管理及制度。香港特区的职工会法例已赋予职工会会员及理事一系列权利,包括因应劳资纠纷而作出的若干行为,可获免被民事起诉的保障;职工会的目的虽然可能具有限制行业的作用,但职工会会员不会因此而被以串谋罪作刑事检控。

5. 过去十年,香港特区的已登记职工会数目稳步增长,并在 2020 年大幅增加。具体来说,已登记的雇员工会由2019 年年底的 866 个,增加超过一半至 2020 年年底的 1355个。这些数字显示香港居民充分享有结社及组织和参加合法工会的权利和自由。此外,从劳工处对职工会进行的探访中,并无发现雇员和雇主组织之间在成立、运作或管理上有任何互相干扰的行为,亦没有接获职工会关于被干扰的投诉。

6. 我们完全认同保障工人参加职工会的权利,并在劳工法例下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障雇员不会因行使职工会权利而遭受歧视。我们的法例订明雇主不得阻止或阻吓雇员行使权利,包括作为或成为职工会会员或职员;雇员在适当时间参加其所属职工会的活动;及联同他人组织职工会等。此外,法例不容许雇主因雇员行使任何该等权利而终止其雇佣合约、惩罚或以其他方式歧视该雇员。违例者包括雇主或代表雇主的人士,均可被检控及惩处。

7. 就 专 家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提 及 国 际 工 会 联 合 会 于 2016年指称一组旅游巴士司机在发起罢工前遭雇主解雇,香港特区政府在收到涉嫌歧视职工会的投诉后,已迅速作出调查。虽然未有足够证据支持歧视职工会的指控,香港特区政府已向雇主就迟付工资提出检控,而该雇主亦已被定罪。

8. 香港特区政府不会姑息违法的雇主,并会迅速就涉嫌歧视职工会行为的投诉作出公正及深入的调查。只要有足够证据确立罪行,必定向雇主及/或代表雇主的人士提出检控。

9. 香港是尊重和恪守法治的社会,任何拘捕和检控都是根据法律并针对犯罪行为,与涉案人士的政治立场、社会背景或职工会身分完全无关。警务处的拘捕行动均必须基于事实和证据,并严格按照法律进行。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香港有独立的司法制度及终审权,所有人都获得公平公正的审讯。任何人如果倡议某类人(例如劳工代表)可以享有特权,纵使犯法但毋须面对法律制裁,这是公然将政治凌驾法律公义之上的虚伪说词。

10. 有个别工会人士因触犯刑事罪行,被拥有独立司法权的法庭依法进行审判和作出判决,并被裁定罪名成立。公平公开的司法程序和法庭的裁决,均证明检控行动有充分事实和法律理据支持。这些刑事案件里,涉案人士是因为其刑事罪行而被检控,完全与其职工会身份无关。由于仍有其他相关案件的司法程序正在进行中,香港特区政府不宜作进一步评论。至于就国际工会联合会关于香港警方于 2015 年 12 月拘捕某位工会人士(Mr YU Chi-hang)的指称,我们未能根据提供的信息找到相关案件的资料。但我们必须在此再次强调,所有拘捕和检控都是基于涉案人士所作出的行为触犯法律,与其个人背景,包括职工会身份或活动无关。

11. 香港特区会继续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依法处理所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12. 就专家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香港国安法》)的关注,我们必须指出,通过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惯例。各国都有制定自身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和执行机制。香港特区有责任根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保障国家安全,但香港回归超过 23年,都未能按《基本法》的规定立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鉴于香港当时的政治情况,这项工作不能在可预见的将来完成。

13. 由于这法律真空,在 2019 年 6 月起出现的一连串暴乱当中暴露了香港面对严重的国家安全威胁。鉴于香港当时的情况严峻,示威者变得更加暴力,有越来越多迹象显示分离主义和恐怖主义冒起,严重影响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中央政府因此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在香港特区引入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构。就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通过《香港国安法》。《香港国安法》于同日由香港特区政府颁布实施。

14. 我们亦希望专家委员会注意,《香港国安法》并无改变《基本法》的任何条文,《基本法》所有关于保障人权的条文一直原封不动,香港特区政府仍必尽力保障香港居民继续享有《基本法》列明的人权自由。事实上,《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区居民根据《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以及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任何根据《香港国安法》所采取的措施或执法行动均需符合上述方针。但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背《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亦不可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宁、公共秩序、或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等。

15. 《香港国安法》更订明很多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法律原则,包括无罪推定、一事不再审、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等原则。根据《香港国安法》采取的任何措施或执法行动须遵守该等原则,以及严格的程序要求,包括申请授权采取调查措施时需符合的条件。上述特点使《香港国安法》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相类似的国家安全法律看齐,甚或更佳。

16. 香港特区政府执法部门严格依照法律,根据证据、以及按涉案人士或单位的刑事行为而依法采取执法行动,与他们的政治立场、社会背景、职业或职工会完全无关。就此,执法部门就《香港国安法》的所有执法行动,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贯彻《香港国安法》订立的目的,包括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区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和劳工议题或相关单位或人士是否职工会或其成员丝毫无关。

17. 《香港国安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香港由乱变治,暴力行为锐减:纵火及刑事毁坏的罪案数字分别减少约 75%和约 40%。鼓吹“港独”的行为大为减退,社会秩序大致恢复正常,市民以及各行各业(包括工人和有关工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会因表达不同意见而受到袭击,这有利于工会和工人合法发表意见和争取其权益。经济和民生亦可重新发展。

18. 我们希望上述的解说能回应专家委员会对《香港国安法》的关注。

总结

19. 最后,我们必须强调,职工会和雇员参加职工会活动的权利在香港特区受到我们的职工会法例及劳工法例的充分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在《香港国安法》实施后丝毫无损,完全不受影响。我们向委员会保证,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遵从所有适用于香港特区的国际劳工公约的义务。我们亦感谢专家委员会的意见,香港特区政府会继续向专家委员会提供所需的资料。

20. 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202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