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十一次审议大会第二次筹委会上关于无核安保议题的发言
2024-07-31 16:49

(2024年7月25日)

主席先生:

摆脱核武器与核战争威胁,最终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符合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无核武器国家承担了不发展、不获取核武器的义务,理应享有不受核武器威胁的权利。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全保证,有助于维护全球战略稳定,减少战略风险,推进核裁军进程。中方已就无核安保问题提交工作文件,希望本次筹委会能就此进行深入讨论,争取将以下主张纳入成果文件:

第一,裁军谈判会议应尽早就达成一项关于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在谈判达成上述国际法律文书之前,所有核武器国家均应发表公开声明,保证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第二,核武器国家应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努力 ,尊重无核武器区法律地位,签署、批准有关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相关安全保证。有关各方应切实支持建立中东无核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均应避免采取破坏或损害无核武器区地位的行动。

第三,核武器国家都应降低核武器在国家安全政策中的作用,放弃以首先使用核武器为基础的核威慑政策,不制定针对他国的核威慑政策,不把任何国家列为核打击目标,降低核武器戒备状态,不把自身控制的核武器瞄准其他国家。中方郑重建议五核国谈判缔结“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或发表相关政治声明,已就此提交相关工作文件。

第四,有关核武器国家应废除“核共享”及“延伸威慑”安排,将部署在境外的核武器全部撤回本国。在实现这一目标前,有关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应就上述安排实施透明,澄清其是否违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二条义务。同时,在谈判无核安保国际法律文书的背景下,国际社会应深入讨论参与“核共享”与“延伸威慑”安排的无核武器国家的权利与义务问题。

主席先生,

中国明确承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30年前,中国于1994年1月向其他四个核武器国家提交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积极推动与其他核武器国家在双边或多边基础上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中国支持裁谈会尽早就达成一项无核安保问题国际法律文书开展实质性工作。中国对其他任何有助于推进无核安保问题取得进展的建议或举措,均持开放态度。中国已经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南太、非洲和中亚等所有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相关议定书,尊重蒙古的无核武器地位,并愿率先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中方将同各方一道,继续为妥善解决无核安保问题作出不懈努力。

谢谢主席先生。